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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出現(xiàn)新舉措
陳治贈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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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1 17:15 上傳
新舉措的內容見《授權委托書》(上圖)。
該《授權委托書》分二個層次:第一、深汕特別合作區(qū)鵝新園村民委員會埠鎮(zhèn)4個自然村5個村民小組,“委托新園村民委員會流轉村民小組的耕地、魚塭至第三方公司管理事項,受委托人在委托權限內實施的法律行為,予以承認”。第二、塭寮村第2村民小組授予新園村民委員會的權限范圍是:“全權辦理村民小組的魚塭流轉至第三方公司管理事宜”。
該《授權委托書》之所以稱為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出現(xiàn)的新舉措,有2個新特點:(1)集體所有的耕地、魚塭是村民的經濟命脈,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流轉至第三方公司管理,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權屬轉移,當然也可以照此辦理。(2)深汕特別合作區(qū)今后征收、征用轄地內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及其他流轉手續(xù),不再經過村民認可這道程序,直接委托村民委員會一手全權辦理。這2個新特點,為深汕特別合作區(qū)今后涉地的具體行政行為構筑了簡單、方便、省事、快捷的新途徑,開創(chuàng)了新模式。
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冠以特別兩字,其具體行政行為當然應該有與眾不同的特別之處。問題是:此條新途徑,此項新方式是否有國家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jù)?鑒于海豐縣將有6個鎮(zhèn)成為深汕特別合作區(qū)的“拓展區(qū)”。深汕特別合作區(qū)看中的未必是紅色老區(qū)的偉大,更多的目標是珍貴的不可再生的土地資源。而土地資源與邑人的利害關系息息相關,作為邑人,有義務和權利對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出現(xiàn)的新舉措談點個人意見。
一、我國實行兩種土地制度。村民小組的法定權利不容侵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九條: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相當明確,我國目前實行兩種土地制度,即通常所稱的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不是“一切山河土地歸國家所有的單一土地制度”。現(xiàn)行土地制度下,有二個所有權主體,一個是國家,一個是農民集體。實施家庭承包責任制,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移,還有一個經營權主體,即農戶家庭,是合法的經營權人。國有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依據(jù)《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fā)布) 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fā)了 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
非常清楚,農村集體土地,源于土改時分配給農民私有的土地;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生產隊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當前農民集體所有。但誰是當前名正言順的農民集體?
農民私有的土地經過互助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的歷史變革成為集體土地,原生產隊最終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實體單位。村民小組是由原生產隊直接更名,理所當然地繼承原生產隊的土地權利。因使用權已實施轉移為農戶家庭的經營權,故而在當前,村民小組是原生產隊留下的集體耕地、魚塭等自然資源唯一合法的所有權人和管理權人,名正言順的農民集體。
村民委員會不是公社化的生產大隊易名,而是由原“區(qū)公所”派出機構“管理區(qū)”(俗稱“管區(qū)”)改制重新設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前身“管理區(qū)”乃至生產大隊,均沒有參加土改時分田分地,實施《六十條》時又沒有確定共有共享生產隊集體所有的土地。改制之后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沒有承接原生產隊留下的集體耕地、魚塭等自然資源。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和管理權人,不是農民集體,無權擁有村民小組的權屬。
村民小組沒有被依法撤銷。所屬集體所有的耕地、魚塭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仍然是村民小組的法定權利,F(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沒有明文規(guī)定村民小組的法定權利必需轉移,平白無故憑一紙《授權委托書》就將村民小組的法定權利轉移到村民委員會手里,無異剝奪了村民小組的法定權利。究竟是深汕特別合作區(qū)的發(fā)明、指令,還是村民委員會利令智昏,肆意妄為?筆者不敢妄加揣測。但公然改變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自制土政策,侵犯村民小組的法定權利,儼然獨立王國,則是不爭的事實。
二、目前,村民小組無權收回農民家庭承包的責任田。
依據(jù)《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農村部令2021年 第1號令,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第二章流轉當事人第八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fā)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第三章流轉方式第十四條: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并用于農業(yè)生產經營。 遵照上述管理辦法,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是集體土地經營權,而不是集體土地的管理權。該《授權委托書》委托流轉集體耕地、魚塭的管理權, 明目張膽對抗現(xiàn)行集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
記得海豐縣落實家庭承包責任制約從1982年冬開始,承包責任制的期限開始是30年,又依法再延續(xù)30年,到2042年責任期限才吿屆滿。目前,家庭承包責任期尚未屆滿,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又沒有取消家庭承包責任制。農戶家庭承包集體土地的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村民小組無權收回農戶家庭的責任田(個別家庭棄耕,耕地長期擱荒除外)?手頭也就沒有集體土地經營權。正常人都明白,沒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何來集體土地的管理權!村民小組委托村民委員會流轉的管理權,實際就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該《授權委托書》陰險之處在于,一旦追究非法流轉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追究侵犯農戶家庭的經營權,村民小組都是替罪羔羊。
遵照上述管理辦法,以及簽訂《授權委托書》的常規(guī)要求,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決定權是集體土地經營權人,即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家庭。經營權的流轉應當由農戶家庭出具委托書,載明第三方的稱謂,委托的經營面積、四至;事項、權限、期限和利益分配等項內容,並附上具體的合同約定。但該《授權委托書》既無集體土地經營權人的委托依據(jù),又無簽訂《授權委托書》必需具備的常規(guī)內容,連最起碼的簽訂日期都沒有,只有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兩顆大印,村民小組越權行事,相關常規(guī)內容一片空白,第三方是誰莫名其妙,無非為村民委員會留下為所欲為的任意空間。
征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是政府行政行為,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屬于民事行為。流轉管理權法無明文,是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出現(xiàn)的新創(chuàng)舉,屬于特別另類。故該《授權委托書》才大言不慚,公然宣稱流轉管理權的行為是在實施“法律行為”。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我提拔為至高無上的司法機關,目的無非是拉大旗作虎及,標榜該委托管理權的行為神圣不可侵犯,借以恐嚇、脅迫村民小組長就范,其荒唐程度堪稱登峰造極。
三、揭開塭寮村第二村民小組流轉魚塭管理權的真相。
不同村民小組有不同的授權權限范圍。塭寮村第二村民小組授予新園村民委員會的權限范圍是:“全權辦理村民小組的魚塭流轉至第三方公司管理事宜”。
塭寮村有第一、第二兩個村民小組。共同擁有7個集體魚塭共約613畝。系歷代祖宗艱辛創(chuàng)業(yè)留下的全村共有共享物業(yè),塭寮村賴以繁衍生息的根基。土改及實施《六十條》時確認為“兩組”(時稱生產隊)集體共同所有,共同經營,歷來無其他農民集體提出權屬異議。塭寮村分設兩個實體單位,是兄弟“分家”無分塭。
2005年3月28日,鵝埠鎮(zhèn)人民政府未經征收、征用、租賃等法定手續(xù),強行將其中4個魚塭改為1個大塭發(fā)包,面積400余畝。2008年4月30日,新園村委會乘機仗勢強占其中3個魚塭發(fā)包,面積共200余畝!皟山M”歷年追討無果,形成農民集體與國家行政機關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之間的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2018年3月15日,“兩組”依據(jù)《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guī)定》第十九條,遵循《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和程序,經2/3以上戶代表簽名認可授權,聯(lián)銜再次向鵝埠鎮(zhèn)府和新園村委要求歸還,多次協(xié)商無果。同年11月12日,“兩組”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聯(lián)銜依法向海豐縣人民政府請求解決,海豐縣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因鵝埠鎮(zhèn)不再歸海豐縣管轄,本案移交深汕特別合作區(qū)處理。2019年11月11日,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受理,但不履行職責,歷時近4年沒有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因換屆,第二村民小組某位曾經簽名主張集體魚塭權利的村民升任村民小組長,改變初衷,中斷權利主張,轉身后退與鵝埠鎮(zhèn)府和新園村委保持一致。“兩組”聯(lián)銜主張權利缺一印鑒。2022年12月7日,第一村民小組集體與第二村民小組村民個人聯(lián)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對涉案魚塭的權屬爭議依法作出權屬處理決定。目前,該案正在走法律程序,涉案魚塭的權屬未定。
第二村民小組長將權屬未定、“兩組”共有的魚塭,擅自委托新園村民委員會“全權辦理村民小組的魚塭流轉至第三方公司管理事宜”,毫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且有悖情理。
其一、流轉有所有權的魚塭,依法依規(guī)應當是流轉魚塭經營權,而不是管理權。拙文之二已有微論,這里無須贅述。要提醒的是,委托第三方公司管理不動產,是需要收取管理費的,第三方公司不可能喝西北風。除非第三方公司是埠鎮(zhèn)府和新園村委的華麗變異,才有可能免收或減收物業(yè)管理費,以示恩典。
其二、第二村民小組長托管的魚塭權屬未定,目前尚無收到鵝埠鎮(zhèn)府和新園村委歸還“兩組”共有魚塭權屬的正式公文。魚塭仍為鵝埠鎮(zhèn)府和新園村委管理得愛不釋手,何需流轉至第三方公司管理。所謂委托村民委員會全權辦理流轉,明顯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其三、假設鵝埠鎮(zhèn)府和新園村委天良未氓,道德歸位,決定歸還魚塭。魚塭的所有權屬“兩組”共有,應當傳承優(yōu)良傳統(tǒng),和衷共濟,共同管理、經營。即使世風日下,合字難寫,需要委托第三方經營,也應由“兩組”共商,才符合公序良俗。
其四、第二村民小組長將“兩組”共有的魚塭委托新園村委流轉管理權,其目的無非是要制造權屬已歸還村民小組,涉案魚塭的權屬爭議已圓滿解決的假象,掩蓋深汕特別合作區(qū)不履行職責的事實,改變魚塭權屬爭議涉案主體,將魚塭的權屬爭議案變換為“兩組”權屬爭端。新舉措的設計人自以為大功告成,可惜彈冠相慶太早,忘記穿上底褲。這是因為該《授權委托書》,在法在規(guī)在理都屬無效。
但愿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出現(xiàn)的新舉措不要流入未來的“拓展區(qū)”。文明古邑急需構筑和諧穩(wěn)定長治久安的建設環(huán)境,恐難應對新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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