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全民禁毒宣傳月期間,依托“6·1”《禁毒法》實施日、“6·3”虎門銷煙紀念日、“6·26”國際禁毒日等重要節(jié)點,為助力我市創(chuàng)建全國禁毒示范城市工作,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選編近三年以來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毒品典型案例,引導人民群眾樹立“珍愛生命,全民禁毒”的禁毒意識,自覺抵御毒品危害,共建“無毒汕尾”“平安汕尾”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F(xiàn)發(fā)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01
羅某某走私毒品案
關鍵詞:走私毒品/精神藥品
基本案情:2020年,羅某某通過微信從境外購買新型毒品LSD致幻劑(俗稱“郵票)10張,在線付款并提供收貨地址。幾天后,羅某某所購之物通過快遞從香港進境到達汕尾。當晚,羅某某在樓下取件時被現(xiàn)場抓獲,偵查人員從該郵件內(nèi)查獲疑似新型毒品LSD致幻劑10張,凈重0.1克,經(jīng)鑒定,含有麥角二乙胺(LSD)成分。麥角二乙胺(LSD)是《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中第一類第11項物質(zhì)。
裁判結果:汕尾中院依法認定羅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評析: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以認定為刑法中關于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本案中的麥角二乙胺(LSD)被列入《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第一類中的第11項,羅某某違反國家對該類精神藥品的管制,走私入境,依法應當以走私毒品罪對其定罪處罰。將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麥角二乙胺(LSD)認定為毒品犯罪中的毒品類型,織密了毒品犯罪的打擊網(wǎng),從嚴打擊了境外新型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動。
02
陳某某販賣毒品、洗錢案
關鍵詞:多次販賣/掩飾/毒資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陳某某多次到揭陽市向江某(另案處理)購買“PEC”等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陳某某購買后,除自己吸食外,剩余的止咳水多次販賣給徐某、陳某等人;其為了掩飾、隱瞞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和收取毒資,還借用胞弟微信收款碼,于2022年4月期間收取5筆毒資共計人民幣5500元,再由其胞弟將毒資轉還。陳某某一共販賣毒品金額人民幣19630元,共計5020ml,折合海洛因0.2008克。
裁判結果:陸豐法院依法認定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陸豐法院一并追繳陳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9630元并對扣押涉毒物品進行處理。
法官評析:販賣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陳某某多次販賣毒品,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后,自洗錢行為也可以構成洗錢罪。毒品犯罪歷來是洗錢犯罪的多發(fā)上游犯罪類型,將毒品犯罪中的自洗錢行為認定為犯罪,有利于對毒品犯罪進行全鏈條打擊,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
03
高某某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多次販賣/冰毒
基本案情:2020年2月至3月期間,高某某先后三次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給張某某(已判刑),一共販賣毒品金額人民幣1350元,重量共約1.6克;于2020年3月4日販賣一次毒品冰毒給高某,販賣毒品金額人民幣500元,重量約0.5克;于2020年4月份販賣一次毒品冰毒給吸毒人員吳某某(已處罰),販賣毒品金額人民幣200元,重量約0.2克。
裁判結果:陸豐法院依法認定高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高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050元并沒收作案工具手機一部。
法官評析: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是毒品犯罪中最常見的毒品類型。作為興奮劑類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長期吸食會對身體,尤其是大腦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導致出現(xiàn)失眠、焦慮、幻覺、妄想,甚至有暴力傾向和暴力行為等。高某某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應予嚴懲。
04
林某某窩藏案
關鍵詞: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罪
基本案情:2019年,林某某的岳父李某某在外打工期間,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李某某用于領取工資,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工資轉給李某某使用;還實名注冊一個綁定自己銀行卡的支付寶賬號給李某某使用,幫助李某某逃匿。一審法院判決林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林某某不服,向汕尾中院提出上訴。
裁判結果:汕尾中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撤銷原判,改判林某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評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guī)定,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則是為犯罪分子作假證明的行為。本案中,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仍為其隱匿身份、周轉資金等提供幫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應構成窩藏罪。正確區(qū)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窩藏罪,對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統(tǒng)一原則具有重要意義。司法機關必須正確理解并適用每一條法律,才能達到罪責刑相適應,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