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說,我市對反竊電管理工作沒有充分的重視。供電企業(yè)對反竊電管理工作的重視度不高,主要表現在:
一、沒有充分認識竊電行為的危害性,盲目地認為竊電僅是少數人的行為,竊電總量在整個電力系統(tǒng)中不會有多大影響,長時間以來,就會導致竊電 人數與總量的持續(xù)增加,在潛移默化中使電力系統(tǒng)的供電負荷顯著增加,導致電壓不穩(wěn)等多種問題的出現,使電力系統(tǒng)的運行安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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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7 15:32 上傳
二、供電所員工對竊電行為不夠重視,基于此,管理人員對竊電行 為也不會嚴格管理,雖然發(fā)現問題也不會主動處理,致使竊電行為越 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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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反竊電裝置存在問題。當前的反竊電技術主要是監(jiān)督與檢查,對于竊電問題無法形成有效的監(jiān)督與管理,主要問題在于:
①缺乏主動性,對于竊電行為無法 做出判斷以及稽查回應;②局限性,對于大多數竊電方法無能為力, 而且計量裝置以外的問題監(jiān)察不足;③實時性差,可靠性不高,當前 反竊電裝置對于竊電無法做出及時反應,而且可靠性不足;④準確度 不夠,證據不足。反竊電裝置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結合當 前的各種反竊電技術,采用智能反竊電系統(tǒng),有效控制各種竊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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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規(guī)制度不健全。現階段電力法規(guī)制度并沒有對反竊電問題做出明確嚴格的規(guī)定, 對竊電者采取的懲罰力度不夠,以簡單的補交費用和繳納一定的罰款為主,使得竊電者為了經濟利益,竊電時無所顧忌,并存在一定的僥 幸心理,在這種環(huán)境下,竊電行為也就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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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供電企業(yè)只擁有管理權利,行政部門缺乏技術人才,供電企業(yè)與行政管理部門、法律執(zhí)行部門之間在溝通和相互配合上有待進一步完善,缺乏有效的協(xié)調管理機制,造成竊電現象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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