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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 作者:張艷芬
無預售證提前賣樓,開發(fā)商或將被罰商品房價款的30%至50%。醞釀4年之久的《廣州市房屋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辦法》)從昨日起向公眾征求意見,反饋意見的截至日期是2014年1月17日。  根據《辦法》,今后,廣州二手房交易資金將通過房屋交易監(jiān)管機構設立專用賬戶劃轉,中介不得代收代管房款。  無預售證,不能發(fā)布預售廣告  根據《辦法》,如果無預售證提前售樓,開發(fā)商將面臨著巨額處罰,將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辦法》,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fā)商發(fā)布預售廣告被禁止。商品房預售廣告、宣傳資料、銷售合同中的項目名稱、房屋用途等應當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內容一致。違反該規(guī)定,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罰款;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開發(fā)商拒絕公積金貸款,罰1萬  市場上有樓盤拒絕買方用公積金貸款。對此,《辦法》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商不得拒絕公積金貸款買房。如果違反該規(guī)定,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  根據《辦法》,開發(fā)商預售商品房,要在網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與購房者約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二手房房款,中介不得代收  怎么解決二手存量房資金交付與房屋產權轉移、房屋交付存在時間差而帶來的風險問題?怎樣防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占用、挪用、侵占交易資金?  根據《辦法》,二手房交易資金應當通過房屋交易監(jiān)管機構設立的專用賬戶劃轉,專用賬戶內的利息歸屬由買賣雙方約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按規(guī)定存入專用賬戶后,房地產登記機構方可辦理存量房轉移登記。  建議途徑  公眾的意見或建議請于2013年1月17日前向市法制辦反映或提交。具體途徑如下:  1.在新浪微博“廣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錄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過網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見”欄目提交;  3.郵寄至廣州市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guī)處(郵政編碼:510032);  4.傳真:83125287;  5 。電子郵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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