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張女士因車禍在醫(yī)院進行了156天的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張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投保數(shù)年后,張女士患病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食管中段癌。出院后,張女士找到保險公司,沒想到保險公司拒賠。無奈之下,張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答辯說,張女士在投保時對住院只字未提,存在明顯的不如實告知的情況,嚴重影響保險公司對于是否承保的判斷。因此,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法和保險合同條款,對張女士的理賠請求作出拒賠處理及解除合同。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判決張女士勝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萬元給張女士。 法官說法保險公司為何敗訴 法官認為,保險合同的簽訂時間及保險期間,均是發(fā)生在張女士車禍住院期間,且保險合同有張女士的簽名。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在簽訂該保險合同時,應當知悉被保險人張女士住院治療的事實。 而且,基于張女士被投保的險種為重大疾病保險類,因車禍導致住院及手術(shù)與其此后患病不具有因果關(guān)系,因此,在以張女士為被保險人而填寫《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雖未記載住院及手術(shù)的事實,但不足以影響到保險人對承保風險的測評及保險費率的選擇。因此,不應認定張女士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