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一女士在超市內(nèi)踩到一片肉滑倒摔傷,日前,寶山區(qū)法院認為消費者不可能自己拿著肉片到商場,遂判決超市承擔80%責任,除已支付的3萬多元醫(yī)療費外,再賠償近萬元誤工費等。 2011年4月27日下午,家住本市華靈路的萬女士在一家大型購物中心購物,當她來到飲料區(qū)購買礦泉水時突然仰面摔倒。商場工作人員趕到現(xiàn)場,看到萬女士手里拿了一小片肥肉在向旁人述說就是這片肉讓她滑倒的,地面有明顯劃痕。工作人員將萬女士扶起,并將導致她滑倒的肉片撿起欲扔到廢物箱里,被萬女士阻止。 事發(fā)后,商場派人將萬女士送到醫(yī)院救治,并支付了3萬多元醫(yī)療費,萬女士在醫(yī)院治療了27天,雙方對后續(xù)賠償問題一直不能達成一致。今年6月底,萬女士提起訴訟,要求商場另外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2萬多元。 庭審中,被告提出萬女士摔倒的地方是飲料區(qū),不可能有肉片,她手中的肥肉片不是商場內(nèi)的。 法院認為,從地面留有的痕跡看,原告確系踩到異物所致滑倒。被告認可看到原告手里有一小片肉,而持肉進超市購物,或購買肉品后將其中的一小片持于手中均不符合常理,商場應承擔責任。原告購物時亦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故法院確認被告對原告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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