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被前任糾纏不斷,電話騷擾、言語侮辱、人身攻擊等行為,導致身心俱疲,生活質量大幅下降,甚至無法正常工作,這種情況如何快速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呢?陸豐市人民法院近期一起案例給出了答案。
周某與肖某原本系情侶關系,但因性格不合多次吵架甚至動手打架到派出所調解,雙方簽訂了協(xié)議書約束彼此行為,但未能維持多久。雙方分手后,肖某仍長期糾纏,多次出言不遜,抹黑周某名譽,并多次到周某家中鬧事,路上尾隨,甚至動手攻擊,給周某造成極大的心理陰影,故周某于2024年12月3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權禁令。
陸豐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周某的報警記錄、監(jiān)控視頻、派出所出具的協(xié)議書以及其他證據(jù)材料,可以證明肖某長期騷擾及行為攻擊的事實,在公安介入處理后,仍未能停止有關行為。肖某正在實施的行為已侵害周某的人格權,嚴重影響周某的正常生活,不及時制止將可能使周某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故周某的申請符合人格權侵權禁令的法定條件,依法應予以準許。法院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裁定禁止肖某對周某實施暴力、威脅、恐嚇、騷擾、跟蹤,禁止接觸周某、接近周某住所、發(fā)布有關周某的私密信息、禁止侮辱、誹謗、詆毀周某名譽、榮譽。
近日,承辦法官鐘錦才對周某進行電話回訪,周某表示禁令發(fā)出之后肖某已停止侵權行為,效果立竿見影,生活終于回歸平靜,并對法院的工作給予十分的肯定。
法官說法 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確立的制度,是指當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若不及時制止將導致?lián)p害后果迅速擴大或難以彌補,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法院頒發(fā)禁令,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侵權行為。與以往的人格權保護方式側重于事后救濟不同,人格權侵權禁令可以對抗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其目的與預設功能在于迅速實現(xiàn)人格權的緊急救濟和預防性救濟,貫徹民法典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相較于訴訟程序,人格權侵權禁令的審查判斷更加強調速度和效率,本案中周某于2024年12月3日提出申請,法院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發(fā)出人格權侵權禁令,以高效的辦案速度回應群眾訴求,制止后續(xù)可能發(fā)生的侵權行為。且不同于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權禁令不要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家庭關系,只要有能夠證實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害的違法行為,且不及時制止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權禁令,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之間的相處秩序,維護社會穩(wěn)定。
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人格權侵權禁令的裁定,依托法院裁定的強制力,被申請人若違反禁令內容,將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其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等法律責任,真正實現(xiàn)防患于未然。 來源:南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