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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3-27 00:42
正文摘要:海豐縣檢察院和縣法院利用權力枉判將國資幾佰萬元被分割,侵吞的腐敗案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控申廳廳長: 申請人對廣東省海豐縣司法腐敗為將國資幾佰萬元被侵呑分割競違法辦案,枉法栽判制造冤案的材料于2012年5月12 ... |
廣東省汕尾市檢察袁懷宇檢察長:您好! 反映廣東省海豐縣檢察院原檢察長范益棠,李慶文徇私舞敞,濫用職權,制造偽證將國資流失。范益棠,李慶文為將國資幾佰萬元被分割,侵吞竟將原:海豐公司與汕尾商務處一宗民亊案件被演變?yōu)橐蛔陉惱^煥挪用公款的刑事案件的情況反映希望袁檢察長主持公正。 反映人對廣東省海豐縣司法腐敗為將國資幾佰萬元被侵呑分割競違法辦案,枉法栽判制造冤案的材料于2012年5月12日遞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至今未作回復。 (一),案由的事實經(jīng)過是1997年6月18日的廣東省海豐縣糖業(yè)煙酒公司(以下筒稱:海豐公司)經(jīng)班子5名成員 會議研究在當時糖價下跌同意將儲存在湛江的食糖的銷貨款大約200萬元出借給廣東省汕頭經(jīng)濟特區(qū)汕特油旨豐興汕尾商務處(以下筒稱:汕尾商務處)。海豐公司與汕尾商務處在辦理出借的金額,手續(xù)是公司蔡宙芳, 金小麗,莊冰辦理的。后因出借款的汕尾商務處末能如期歸還海豐公司借款本息,經(jīng)海豐公司多次追討和申請人在1998年7月間為了企業(yè)的利益要求王思儉將汕尾商務處的油庫財產(chǎn)(當時投資250萬元)作為抵押。當時王思儉同意并承諾盡快歸還海豐公司200萬元的借款本息并書面向海豐公司申請減息的報告送給海豐公司是蔡宙芳接收的。檢察辦案搜取的證人李祥,陳鑫,潘映忠證實申請人事后補辦抵押手續(xù)。申請人為企業(yè)利益向汕尾商務處補簽抵押手續(xù)何罪之有?商務處后因一直未能如期歸還海豐公司借款本息。由此海豐公司班子會議決定通過法院起訴商務處借款一案。在1998年11月20日的海豐公司向汕尾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訟訴(開庭當日公司通知在職人員全體參加)。經(jīng)審理作出(98) 汕民法經(jīng)初字58號民判和第58號民事裁決書。并由汕尾中院查封了汕尾商務處油庫及財產(chǎn)。1999年10間的汕尾中院又以雙方都是國有企業(yè)為由作出(99)汕中法執(zhí)第43號終止執(zhí)行裁決書。 (二),因原縣委書記羅校公報私仇,辦案人員乘機劍財將民事演變?yōu)樾淌碌倪`法辦案的過程。 1,2000年春節(jié)前的縣委書記羅校召開“ 三長會議”決定在春節(jié)后的同年2月17日將被告人交海豐縣紀委實施”雙規(guī)” 由縣公安局刑經(jīng)大隊和縣紀委成立調(diào)査組審查至同年4月27日的調(diào)查組以沒有違法挪用公款的事實向縣委匯報。原縣委書記羅校再次又召開“ 三長會議”羅校個人決定交由縣檢察院反貪局長李慶文親辦并指示有罪無罪都要定罪。(被告人事后才得知羅校私下指示海豐縣紀委書記王曉東對陳繼煥實施”雙規(guī)”和羅校個人決定交由縣檢察院反貪局長李慶文辦案。被告人未曾想到羅校公報私仇和李慶文乘機侵吞國資違法辦案陷害于陳繼煥入獄的違法)。 2,2000年4日29日零時的縣反貪局長李慶文對陳繼煥宣布刑拘被押往異地的陸河縣看守所(當時是下半夜的山區(qū)黑蒙蒙)。在檢察偵查過程:李慶文,副局長林潭兌,林偉民違法辦案。(1),軟關班子成員以不給回家相脅迫作出于事實不符的證詞。(2),讓財務莊冰作假證詞。(3),海豐縣檢察院反貪局在”雙規(guī)”審查債務人王思儉1個多月期間。反貪局長李慶文,林潭兌與王思儉串通作偽證言陷害陳繼煥。檢察辦案為讓王思儉逃避償還200萬元借款的責任。辦案人員競與王思儉達成口頭協(xié)議。1,解除王思儉雙規(guī)。2,王思儉將變買油庫財產(chǎn)150多萬作為行賄款。 3,在縣檢察辦案過程為定罪于陳繼煥將原是海豐公司與汕尾商務處一宗民亊案件被演變?yōu)橐蛔陉惱^煥挪用公款的刑事案件的證據(jù)不足,亊實不清的案情。(1),在當時負責審查起訴的縣檢察副檢察長呂少鎮(zhèn)書面向羅校匯報被責罵。2001年6月7日海檢刑訴字第105號起訴書向縣法院提起訟訴。(2),海豐縣人民法院審查以案情有變化為由以(2001) 海法刑撤笫119號作出裁決書。(3),羅校指示縣檢察召開檢察委員會集體違法變改起訴主體和客體內(nèi)容。2001年7月15日海檢刑訴字第150號起訴書向縣法院重復提起訟訴。(4),縣檢察院以同一個罪名重復作出二次的起訴書。 (三) ,原審審理程序不合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審法院僅據(jù)縣檢察提交有罪證言而拼棄無罪證據(jù)。原審作出的”有罪推理”認定被告人:”采用蒙騙手段嫁接于企業(yè)之間的借貸犯罪在先”的錯誤認定。 1,97年6月下旬的海豐公司5名班子成員:被告人陳繼煥,副經(jīng)理蔡宙芳,副經(jīng)理陳金成,支部委員彭小華,工會主席黎美芳在公司經(jīng)理室開會。會議的內(nèi)容:其中對當時的糖價下跌和如何處理儲存在湛江地區(qū)的食糖的資金周轉(zhuǎn)情況。會議根據(jù)當時的糖價下跌,公司為減少虧損。公司同意將銷貨款出借汕尾商務處的王思儉使用2個月的時間,利息25/%。會議的表態(tài)大家都同意。97年6月18日公司的會議記錄是人事經(jīng)理蔡宙芳負責記錄的(證據(jù)1號)。和98年7月16日蔡宙芳向集團書寫報告內(nèi)容(證據(jù)2號)。和98年11月3日蔡宙芳書寫報告(證據(jù)3號)。案發(fā)前的海豐公司班子成員在公司,集團會議都承認是班子會議同意的。為何在偵查期間被演變?yōu)?“97年6月18日的會議記錄”是被告人吩咐他(“蔡宙芳作假的”)和“是在事后才在一次班子碰頭會上才告知他們的” 的證言呢?。事實上的辦案人員為定罪于被告人讓蔡宙芳作出的所謂“吩咐他(蔡宙芳)事后才補寫會議記錄”的證詞。和辦案人員脅迫班子成員:,陳金成,彭小華,黎美芳,作出所謂“事后的一次碰頭會上才告知”的證詞。 2,事實上海豐公司班子會議同意出借款是單位名義公開實施和利益歸屬于單位的。不存在著被告人獲得個人利益的行為結(jié)果。出借款是經(jīng)班子會議同意的,是財會部門從銀行分9次劃,轉(zhuǎn),匯,辦理200萬元交給汕尾商務處法人王思儉,鄭麗在使用的。檢察辦案人員為定罪于被告人讓證人蔡宙芳,會計金小麗,莊冰作出偽證詞陷害是被告人”私下指使” “口頭吩咐”財務莊冰支付出借款的。事實上是辦案人員為包庇蔡宙芳,會計金小麗,財務莊冰合謀為貪占出借利息的問題讓其作偽證詞陷害于被告人。 3,海豐縣檢察院反貪局在”雙規(guī)”審查債務人王思儉1個多月期間。辦案人員競與王思儉達成口頭協(xié)議。(1),解除王思儉雙規(guī)。(2),王思儉將變買油庫財產(chǎn)150多萬作為行賄款。(3),在檢察偵查過程: 對王思儉,鄭麗夫婦與香港其堂兄王思恒在聯(lián)糸的過程和簽訂的 “合約”在先。而王思儉與王思恒又補簽 “賣買合約” 的過程將演變?yōu)楸桓嫒恕?參與經(jīng)營”。(4),檢察辦案將王思儉,鄭麗與陳學銑, 姚漢波, 李錫榮, 李欽波將人民幣兌港幣匯入香港給王思恒, 陳有宗的過程將演變?yōu)楸桓嫒俗鳛椤?個人投資份額”。亊實上的檢察辦案人員為定罪于被告人讓債務人王思儉,鄭麗夫婦作偽證言為其逃辟償還海豐公司200萬元的借款本息的事實。(5),汕尾商務處的王思儉將小車抵還私人欠款和被告人為企業(yè)利益向汕尾商務處的王思儉補辦借款抵押物。何罪之有? 4,原審法院僅據(jù)檢察提交證人蔡宙芳,陳金成,彭小華,黎美芳,金小麗,莊冰,黃用,葉洲燕,王思儉,鄭麗夫婦,(香港王思儉堂兄)王思恒,陳有宗,(地下錢莊)陳強潮,李欽波,李錫榮,陳學銑,姚漢波,( 商務處)王思維,黃興併,(小車介召人)彭偉雄,(補辦抵押)李祥,陳鑫,潘映忠的證言和”會議記錄鑒定”,”買賣合約”,”付款憑證”,”借條”的證據(jù)都不能認定被告人所為的事實的原審法院以召開審判委員會作出未審先判的違法程序。 (1),原審法院為定罪于被告人僅據(jù)檢察辦案提交的證人的虛假證詞和隱瞞證據(jù)。(2),原審對證人王思儉,鄭麗既是夫妻又是本案的債務人和班子成員:蔡宙芳,陳金成,彭小華,黎美芳的證詞與證據(jù)前后矛盾不一。原審審理對本案的證人陳有宗,王思恒,李欽波,李錫榮,陳學銑,陳強潮,黃興併,王思唯與被告人素不相識,況且其證詞都與被告人無關。(3),原審法院為定罪于被告人的原審審理拒不傳上述主要證人出庭質(zhì)證認證。原審擯棄事實書證的證據(jù)。 原審全面采信王思儉,鄭麗夫婦的證言的時間,地點的證詞相互矛盾不一。證人王思儉,鄭麗既是夫妻又是本案的債務人。證人蔡宙芳, 金小麗,莊冰既是經(jīng)辦人又是涉案人。作為如此重要的證人證言,又不是書證, 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糸人,又沒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其證人證詞又是前后矛盾不一。欲治其罪,何患無詞! 原審作出的裁判:程序不合法, 事實不清, 證據(jù)不足。宗上所述,申請人依照法律程序請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抗訴。依法提起再審程序。希望此案引起袁懷宇檢察長依法再審。 主送:廣東省汕尾市檢察袁懷宇檢察長 反映人:陳繼煥電話:137295511 212016年3月29日 |
溫家寶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但前最大的危險在于腐敗。腐敗的重災區(qū)在于司法腐敗,上訪大軍所反映的問題便是明證。司法腐敗所暴露出的問題正如走過路過就要說說的網(wǎng)友所稱,“造成權力的行使者,視法律為兒戲,將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中,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恣意妄為,指鹿為馬,強詞奪理,顛倒黑白,為所欲為地濫用權力;敢于公然地干壞事、錯事;敢于欺壓人民,魚肉百姓;敢于隨意的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而對權力的行使者來說,他們對所做的這一切,往往不會受到應有的懲罰,也不會付出應有的代價。相反卻受到這種制度的保護。這種制度下,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行為規(guī)范,對這些權力行使者沒有約束力,完全失去可預見性的功能。 ”此話振聾發(fā)聵,驚天駭?shù)。沒有親歷事件的人,沒有對社會洞察力的人,沒有社會責任的人,沒有愛憎分明的人,是絕對說不出這樣的話。遭遇不公正之事,皆是無權、無錢、無勢的黨員、干部、弱民百姓。法院故意判錯案,你到哪里去說理?別信那些嘴里喊叫以人為本,堅持公平正義的鬼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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