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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海豐縣附城鎮(zhèn)個別領導干部真是牛! [打印本頁]
作者: 竇娥冤 時間: 2012-6-4 14:36
標題: 海豐縣附城鎮(zhèn)個別領導干部真是牛!
本帖最后由 竇娥冤 于 2012-6-4 15:37 編輯
我這里所反映的并非海豐縣附城鎮(zhèn)所有的領導,而是個別的黨政領導。
情況是這樣的:某海豐縣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項目經理于1998年至1999年期間,由附城鎮(zhèn)政府發(fā)包,帶資建設施工了縣二環(huán)路北側的排水溝。該工程竣工后,該項目經理于1999年10與附城鎮(zhèn)政府結算,工程造價為632974.47元。由于當時附城鎮(zhèn)政府經濟困難,為此該鎮(zhèn)根據上級有關以地建路,解決二環(huán)路建設資金的政策規(guī)定,將附城鎮(zhèn)政府位于二環(huán)路南鹿境小區(qū)七間共計1377.5平方米的建設用地,以每平方米260元的價格,抵償了358150元工程款。上述七間建設用地,立在其妻子名下的有3間,立在其兒子名下的有4間。2000年11月13日,附城鎮(zhèn)政府也出具了收款收據和《海豐縣城二環(huán)路以地建路安置證明書》。
2004年期間,當時的附城鎮(zhèn)長黨委書記、附城鎮(zhèn)長、附城鎮(zhèn)黨委副書記、國土所長,看到上述用地周邊地方地價飆升,而這幾塊土地因暫時未能辦理國土使用證而一直閑置,他們利用手中權力,以權謀私,亂作為,將這幾塊土地再次賣出給姚寶琴等人,造成了一女嫁兩夫。根據時任該鎮(zhèn)國土所所長介紹,2004年間,附城鎮(zhèn)黨委書記、鎮(zhèn)長、抓國土線黨委副書記,叫他辦理了姚保琴等6戶在鹿境小區(qū)以地建路安置證件。
這些人沒有一個是工程隊的人,沒有一個有擁有以地建路取得建設用地的資格的。沒有,都沒有!況且,該項目經理在2000年交納費用時,每平方米是260元,而他們是2004年或2007年交納費用才190元。這是什么道理?難道這4年7年內,物價不僅沒有上漲,反而下降了?不由得讓人懷疑這其中的貓膩。
2010年間,該項目經理得知政府已同意辦理鹿境小區(qū)建設用地國土使用證,找到該鎮(zhèn)要求有關部門協(xié)助盡快辦理。而該鎮(zhèn)政府則以“因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建設用地被鎮(zhèn)政府重復出賣”為由,拒絕給該項目經理出具辦理國土使用證的相關手續(xù)。隨后,該項目經理也多次找到該鎮(zhèn)黨政主要領導,他們或不理不采,或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2010年6月25日,該項目經理向海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確認他的七間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并判令該鎮(zhèn)出具相關手續(xù)給他辦理國土證件。縣法院受理起訴后,法院追加了第三方參加訴訟。該鎮(zhèn)提供了第三人材料后,該項目經理方發(fā)現第三人不是上述領導的親戚,那么就是朋友。案件經過二次開庭后,已查明第三方購買的時間后于該項目經理以土地抵償工程款的時間;同時,根據國務院規(guī)定從2001年起,國有土地的買賣必須通過招標、拍賣程序的要求,第三方沒有執(zhí)行“招、拍、掛”有關程序。因此,第三方的購買不符合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明顯無效。至今兩年法院仍未判決,希望法院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
同時,讓人不得不感慨:海豐縣附城鎮(zhèn)個別領導干部真是牛!
作者: 海豐你愛不愛 時間: 2012-6-4 14:38
本帖最后由 海豐你愛不愛 于 2012-6-4 14:40 編輯
額……黑暗的事情真是層出不窮
作者: 憂郁的天使 時間: 2012-6-4 14:58
這是領導利用職權在為自己的親戚謀福利嗎???
作者: 新青年 時間: 2012-6-4 15:29
樓主怎么都不敢把這些人的名字寫出來呢?
04年的附城鎮(zhèn)國土所所長應該是魏如忠吧?
作者: fake 時間: 2012-6-4 16:25
一個小小的鎮(zhèn)領導就可以一手遮天,可見海陸豐地區(qū)有多少黑幕。
作者: 624815006 時間: 2012-6-4 16:26
請樓主把所有人的姓名列出來,公示天下百姓。
誰是誰非沒關系,百姓自會定奪。
作者: jichcor 時間: 2012-6-4 16:27
樓主有本事就請高層把這些黑手拉下馬。我們等著你發(fā)來喜訊
作者: 新青年 時間: 2012-6-4 17:19
本帖最后由 新青年 于 2012-6-4 17:26 編輯
呵呵 樓主要討公道這路可不好走咯
猜猜這些領導都是誰?
作者: 新青年 時間: 2012-6-4 17:22
jichcor 發(fā)表于 2012-6-4 16:27
樓主有本事就請高層把這些黑手拉下馬。我們等著你發(fā)來喜訊
都是人民群眾啊,能幫忙擴散就幫忙擴散吧,說不定哪個青天上網不小心看到,也算我們幫到樓主了,造福蒼生了。
作者: 新青年 時間: 2012-6-4 17:26
624815006 發(fā)表于 2012-6-4 16:26
請樓主把所有人的姓名列出來,公示天下百姓。
誰是誰非沒關系,百姓自會定奪。
呵呵 樓主要討公道這路可不好走咯
猜猜這些領導都是誰?
2004年期間任附城鎮(zhèn)黨委書記顏榮林(現任海豐縣衛(wèi)生局局長)
附城鎮(zhèn)國土所所長魏如忠(現在在縣國土局,什么職位就不清楚了)
另外一個不知道是誰,誰來補充一下?但好像都是現任的領導!
作者: 一個人彈琴 時間: 2012-6-4 17:50
哎,有親戚給政府做過建筑,要自己先墊資,而且做完之后政府還不把錢還干凈,每年年末都要去政府討錢。
哎,農民工帶資辛辛苦苦地建設,政府沒錢就以地抵款,當時的地多便宜啊,現在見地升值了就吃回去了,太黑心了。。
作者: 一個人彈琴 時間: 2012-6-4 17:51
fake 發(fā)表于 2012-6-4 16:25
一個小小的鎮(zhèn)領導就可以一手遮天,可見海陸豐地區(qū)有多少黑幕。
看樓主寫的 好像不止一個啊~~~ 都黑成一團了。!
作者: 阿拉看城市 時間: 2012-6-4 20:29
關注!
作者: 海陸 時間: 2012-6-4 23:32
當時的附城鎮(zhèn)長黨委書記、附城鎮(zhèn)長、附城鎮(zhèn)黨委副書記、國土所長,
這里面說的有幾個人,3個人嗎?
作者: 新青年 時間: 2012-6-4 23:44
海陸 發(fā)表于 2012-6-4 23:32
當時的附城鎮(zhèn)長黨委書記、附城鎮(zhèn)長、附城鎮(zhèn)黨委副書記、國土所長,
這里面說的有幾個人,3個人嗎?
應該是4個人,同一時期不能同時擔任兩個職務的吧?而且 文中有一句“時任該鎮(zhèn)國土所所長”所以應該是附城鎮(zhèn)長黨委書記、附城鎮(zhèn)長、附城鎮(zhèn)黨委副書記、附城鎮(zhèn)國土所長4人
作者: 新青年 時間: 2012-6-4 23:51
今天看到另一個帖子也是在說類似的這種,土地基本上都成了領導們的私人油水了!氣憤!! 表示繼續(xù)關注
作者: 我信母豬會上樹L 時間: 2012-6-5 00:28
牛B還是牛
向汕尾"三打"辦強烈舉報:汕尾中國電信的不法行為。
http://www.gzylkswx.com/thread-77772-1-1.html
聯名一百人到法院告汕尾中國電信
http://www.gzylkswx.com/thread-77930-1-1.html
作者: shizhong 時間: 2012-6-5 02:07
我們村的集體土地都給聯河管區(qū)買給私人數載,到近期開工建設才知道。農民沒權沒錢,只能團結一致拼死討回公道,試問一個管區(qū)政府有什么權利買賣屬于自然村的土地?
作者: 法至上 時間: 2012-6-5 08:03
法律至上!
作者: free_stand 時間: 2012-6-5 10:19
附城鎮(zhèn)政府連辦公地址都是租別人的
作者: xiaomi 時間: 2012-6-5 10:27
作者: 林巧謹 時間: 2012-6-5 12:09
腐敗
作者: bg7ibq 時間: 2012-6-5 12:17
本帖最后由 bg7ibq 于 2012-6-5 12:22 編輯
腐敗。
作者: qbwkg 時間: 2012-6-5 13:27
相信樓主的說,非常支持你
作者: 彩云 時間: 2012-6-5 16:04
哈哈,還沒有赤坑鎮(zhèn)委書記馬學仲牛!
作者: 一葉孤舟 時間: 2012-6-5 19:28
中國就是這么黑的。。。哎呀。
作者: 煩人日記 時間: 2012-6-5 19:46
:lol
作者: 憂郁的天使 時間: 2012-6-7 11:35
走投無路的人們寄希望于人民群眾,所以選擇上網曝光。只是這年頭、這個社會,這種貪官損害人民的利益的事情已經是見多不怪了,因此即使曝光了也未能引起多大的反響。人們在麻木中積累怨氣和不安感,到一定程度是不是會讓社會矛盾激化呢??偉大的黨啊,你可能解決這個問題???
作者: 竇娥冤 時間: 2012-6-11 10:14
新青年 發(fā)表于 2012-6-4 23:44
應該是4個人,同一時期不能同時擔任兩個職務的吧?而且 文中有一句“時任該鎮(zhèn)國土所所長”所以應該是附城 ...
是的,有4個人
作者: 竇娥冤 時間: 2012-6-11 10:16
shizhong 發(fā)表于 2012-6-5 02:07
我們村的集體土地都給聯河管區(qū)買給私人數載,到近期開工建設才知道。農民沒權沒錢,只能團結一致拼死討回公 ...
第一個想法就是走法律渠道,但就我說的這件事來看這條路也不好走。從開始起訴到現在都2年了,還沒判。
作者: 竇娥冤 時間: 2012-6-11 10:19
法至上 發(fā)表于 2012-6-5 08:03
法律至上!
所以現在就在走法律途徑,哎,但到現在兩年了還沒判,希望能夠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
作者: 竇娥冤 時間: 2012-6-11 10:20
qbwkg 發(fā)表于 2012-6-5 13:27
相信樓主的說,非常支持你
謝謝你。
作者: 炒米茶 時間: 2012-6-11 10:58
憂郁的天使 發(fā)表于 2012-6-7 11:35
走投無路的人們寄希望于人民群眾,所以選擇上網曝光。只是這年頭、這個社會,這種貪官損害人民的利益的事情 ...
現在真的有青天嗎?人民的利益要怎樣去維護?
作者: 炒米茶 時間: 2012-6-11 11:01
竇娥冤 發(fā)表于 2012-6-11 10:19
所以現在就在走法律途徑,哎,但到現在兩年了還沒判,希望能夠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
兩年還沒判?你確定里邊沒有官官相護?樓主要留個心眼啊。
作者: 竇娥冤 時間: 2012-6-11 11:09
炒米茶 發(fā)表于 2012-6-11 11:01
兩年還沒判?你確定里邊沒有官官相護?樓主要留個心眼啊。
請問:像這種逾期未判的案子要怎么辦呢?按常理來說一個案子不可能拖兩年的吧?
作者: 大叔、 時間: 2012-6-11 11:11
正常
作者: 竇娥冤 時間: 2012-6-14 20:48
大叔、 發(fā)表于 2012-6-11 11:11
正常
本不正常的事情卻被理所當然地認作是正常的事情,這個社會是怎么了?
作者: 一個人彈琴 時間: 2012-6-14 21:08
樓主看一下這個http://www.gzylkswx.com/thread-82285-1-1.html 這個是網絡曝光。不知道有沒用。
作者: 憂郁的天使 時間: 2012-6-14 21:26
大叔、 發(fā)表于 2012-6-11 11:11
正常
哎,官欺民都成了正常的現象了,這天啊是變了!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09:14
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或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而原告的7塊土地沒有通過招標、拍賣直接沖抵工程欠款,違背法律、法規(guī)。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09:15
"以地建路"不要錯誤理解為直接以土地或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而是,該地塊應通過招標、拍賣所得金額通過收支兩條線還工程款。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09:19
國家行政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或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而原告的7塊涉案土地沒有通過招標、拍賣直接沖抵工程欠款,明顯違反法律、法規(guī)。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09:41
"以地建路"不要錯誤理解為直接以土地或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而是,該地塊應通過招標、拍賣所得金額通過收支兩條線還工程款。該項目經理不是法盲就是腦殘,敢把這種違法交易放到網上交冤。2000年之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或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當時那位敢用國家土地抵償工程欠款的領導才是最牛。據了解2000年附城鎮(zhèn)長是陳廣泗,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09:53
樓主應該把出現這種事情的前因后果及開庭情況說清楚。收款收據和《海豐縣城二環(huán)路以地建路安置證明書》放到網上給大家看看。不要瞞我們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09:55
"以地建路"不要錯誤理解為直接以土地或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而是,該地塊應通過招標、拍賣所得金額通過收支兩條線還工程款。該項目經理不是法盲就是腦殘,敢把這種違法交易放到網上交冤。2000年之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或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當時那位敢用國家土地抵償工程欠款的領導才是最牛。據了解2000年附城鎮(zhèn)長是陳廣泗,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09:57
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或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而原告的7塊土地沒有通過招標、拍賣直接沖抵工程欠款,違背法律、法規(guī)。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09:58
樓主應該把出現這種事情的前因后果及開庭情況說清楚。收款收據和《海豐縣城二環(huán)路以地建路安置證明書》放到網上給大家看看。不要瞞我們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10:06
為什么會出現一地二賣?據了解,樓主的父親與個別領導私下交易造成的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10:13
為什么會出現一地二賣?據了解,樓主的父親與個別領導私下交易造成的。
作者: 竹林小新 時間: 2012-7-17 10:45
這些事情在汕尾地區(qū)已經是司空見慣了,法律在某些人眼里簡直就是個屁事,法官們已經受到現今社會的不良風氣污染其思想了,司法制度也受到金錢社會的挑戰(zhàn)。但我們仍然必須堅定不移地要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天理昭昭,只是時間問題,那些什么“!鳖I導們會受到懲罰的,法律不懲罰,天會懲罰他們的。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14:40
賊叫抓賊。樓主的父親與個別領導私下交易已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樓主的父親與個別領導這種私下買賣所簽訂的協(xié)議按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無效的。樓主的父親與這位領導是否有貪污賄賂行為。建議紀檢部門介入調查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14:45
賊叫抓賊。樓主的父親與個別領導私下交易已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樓主的父親與個別領導這種私下買賣所簽訂的協(xié)議按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無效的。樓主的父親與這位領導是否有貪污賄賂行為。建議紀檢部門介入調查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14:57
如果法官能夠以法律和事實位依據,樓主的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是無效的。因為樓主的父親與個別領導私下交易已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17 14:59
法盲+腦殘=貪婪
作者: joj_uykoyt9 時間: 2012-7-21 22:04
從樓主反映的情況及本意認為“以地抵款”是合法的,或者認為在海豐是普遍現象?墒,原告與被告和第三人已經走法律程序、所以一切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國家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或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再說,原告《安置證明書》是時任鎮(zhèn)長陳廣泗私下拿給他的。屬于私下違法交易。要求結合“三打二建”嚴厲打擊“以地抵款”逃稅漏稅的非法買賣,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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