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提出:“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和“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廣東省委黨校教授余甫功認為,這是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xiàn)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xiàn)代化成果的重大“利好”。同時,有知名專家認為,這并不意味著“小產權房”會轉正。
《決定》提出:“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對此,余甫功分析,過去很多工業(yè)、商業(yè)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先通過征地變?yōu)閲型恋氐姆绞皆偃胧械摹5鞯氐膬r格不一定是市場的價格,更多是一種補償的方式,農民的收益往往較低。而《決定》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出讓、入股等,并且同權同價,體現(xiàn)了農民應得的市場價格。
《決定》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wěn)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余甫功分析,這具有三方面的意義:一是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過去宅基地只能農民自己建房使用,不能抵押轉讓,沒有完整的產權,農民無法變現(xiàn),《決定》允許試點進行探索,使宅基地可轉換為農民實實在在的財產;二是適應了城市化的需要。越來越多的農民轉移就業(yè)、城市化了,不再在農村居住,通過這一方式,可以探索宅基地的合理流轉,方便農民城市化的進程;第三,體現(xiàn)了市場要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農村發(fā)展要素市場的需要。
《決定》這些內容,在房地產業(yè)界引起了強烈反響。同策咨詢研究部總監(jiān)張宏偉認為,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旨在盤活土地存量,增加土地市場供應,從市場的角度對于未來建設用地市場進行調節(jié),以實現(xiàn)城鄉(xiāng)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最終推進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從城市的角度來說,盤活一二線城市存量土地,通過增加土地供應緩解緊張供求關系;三四線城市適當收緊土地指標,防止由于土地供應量偏大導致市場供大于求的“鬼城”現(xiàn)象;對于一線城市、核心城市及其周邊的中小城市來講,可以統(tǒng)籌用地,促使區(qū)域產業(yè)、經濟與市場一體化,至此,可以充分發(fā)揮區(qū)域內中心城市與周邊衛(wèi)星城的互惠互利的作用。
對于備受關注的“小產權房”轉正,燕京華僑大學校長、經濟學家華生則直言,小產權房不會轉正,轉正就是鼓勵違法。在他看來,小產權房不符合法治國家的精神,不看好小產權房轉正,如果小產權房轉正,會讓人產生法不責眾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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